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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為保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施工安裝質量,促進施工安裝技術的進步,確保設備的安全運行以及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訂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在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氣體、蒸汽、粉塵、纖維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災危險物質環境的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本規范不適用于下列環境:
1.0.2.1 礦井井下。
1.0.2.2 制造、使用、貯存火藥、炸藥、起爆藥等爆炸物質的環境。
1.0.2.3 利用電能進行生產并與生產工藝過程直接關聯的電解、電鍍等電氣裝置區域。
1.0.2.4 使用強氧化劑以及不用外來點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質的環境。
1.0.2.5 蓄電池室。
1.0.2.6 水、陸、空交通運輸工具及海上油、氣井平臺。
1.0.3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1.0.4 設備和器材的運輸、保管,應符合國家有關物資運輸、保管的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現行產品標準的要求。
1.0.5 采用的設備和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并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防爆電氣設備應有防爆標志。
1.0.6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后,應及時作下列驗收檢查:
1.0.6.1 包裝及密封應良好。
1.0.6.2 開箱檢查清點,其型號、規格和防爆標志,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配件、備件應完好齊全。
1.0.6.3 產品的技術文件應齊全。
1.0.6.4 防爆電氣設備的銘牌中,必須標有國家檢驗單位發給的“防爆合格證號”。
1.0.6.5 按本規范要求作外觀檢查。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范和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的技術文件的規定。在擴建與改建工程中,必須遵守生產廠安全生產(運行)規程中與施工有關的安全規定。對重要工序,必須事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1.0.8 與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有關的建筑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0.8.1 與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安裝有關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范中的有關規定;當設計及設備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其要求。
1.0.8.2 設備安裝前,建筑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基礎、構架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達到允許安裝的強度;
(2)室內地面基層施工完畢,并在墻上標出地面標高;
(3)預埋件、預留孔應符合設計要求,預埋的電氣管路不得遺漏、堵塞,預埋件應牢固;
(4)有可能損壞或嚴重污染電氣裝置的抹面及裝飾工程應全部結束;
(5)模板、施工設施應拆除,場地并應清理干凈;
(6)門窗應安裝完畢。
1.0.8.3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安裝完畢,投入運行前,建筑安裝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缺陷修補及裝飾工程應結束;
(2)二次灌漿和抹面工作應結束;
(3)防爆通風系統應符合設計要求并運行合格;
(4)受電后無法進行的和影響運行安全的工程應施工完畢,并驗收合格;
(5)建筑照明應交付使用。
1.0.9 設備安裝用的緊固件,除地腳螺栓外,應采用鍍鋅制品。
1.0.10 爆炸性氣體環境、爆炸性粉塵環境和火災危險環境的分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1.0.11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范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